按照《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才能从事锅炉水质监测工作。
《规则》还规定,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机构。
2、有与所承担的水处理监测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承担S***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应有一名化学***大专毕业***技术人员,两名中级技术人员;承担SB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有两名中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大专毕业),两名初级技术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4、具有水垢定量分析能力和与所申请的级别相适应的水质分析能力。
5、持证人员应占该单位人员的50%以上。锅炉水质检测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①至少每半年一次到***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出具监测报告。
②对水处理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
③熟悉***区域水源水质情况及所监测单位的锅炉水处理方法和水质合格率。
④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锅炉水质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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