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信赖推荐 汇泽博远人力资源
作者:汇泽博远2020/10/17 9:09:40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费的数额与***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认从事工作岗位是否适用劳务派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到岗后观察用工单位的工作情况 若存在违规现象,及时留存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可以,但注意合法合规性

劳务派遣可以,但注意合法合规性 现在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也很多,尤其是国企,包括我所在的公司也采用这种方式。 但我想作为人力资源从业者,不得不提醒各位注意,***对一个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有要求的。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共同义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共同义务。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违背同工同酬的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工会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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