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征
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征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②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二者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一民事合同。用工单位=接收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 ③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二者没有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 ① 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 ②辅助性:即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从事工作,而该工作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存在的***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存在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明确***福利、同工同酬
明确***福利、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被派遣劳动者。 在社会***权益方面,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待遇。 这些新规定,从***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劳务派遣多弊端,取缔才能更美好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劳动派遣存在的目的是好的,但是企业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却走上了一条偏路。 企业通过劳务派遣,侧面的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劳务派遣多弊端,取缔才能更美好:没了派遣,企业就没招了? 这种降低,不仅是单纯的工资,还包括因为招聘或开除员工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各种隐性成本支出。 如果企业正规的按照相关要求去处理,能够实现同工同酬的话,那么劳务派遣本身就不存在问题。企业从中得到的好处无非是,降低了额外的精力、时间、招聘和开除这些成本。 但现实是,企业并不会这样做,所以它目的的不单纯,才导致了劳务派遣被人们所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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