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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承讼2020/10/15 8:33:56






家庭的几种类型

“家庭”是指行为人以、***、、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家庭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五种类型:

(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等。

(三)性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方式,损伤其性,强迫拍摄照片或录相。

(四)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五)经济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欠债,变卖家产。


证据可以这么找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可以寻找以下证据

在没有借条、欠条的情况下,***人可以调取涉诉***转账凭证作为材料和主要证据,但是根据***规定,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或其他***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证据可以这么找

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可以寻找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多发生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发生时,往往不仅有借贷双方在场,甚至很多没有出具借条、欠条的案例中,恰恰是由于双方均同意在某中间人充当见证人,在其见证之下进行的借贷行为。因此,如果当时在场的第三人、双方邀请的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如实陈述当时的事实,其陈述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录音证据。在很多案例中,***人即便能与***人取得联系,但***人往往拒绝出庭参加或者到法庭上陈述与沟通中的陈述完全相反。这种情况下,原告应该注意收集录音证据,如对双方的电话沟通进行录音。为了提高录音证据的证明效力,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被录音人必须是***人本人。虽然在***人不承认是其本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机构鉴定,但是为了降低成本,在通话中***人可以要求对方报出自己的姓名和身份。第二,录音内容尽量完整反映***的内容和借贷关系发生的经过、具体金额和欠款数额。第三,录音过程中,态度和善,注意沟通技巧,确保对方陈述清楚事实且反映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存在***人威胁、逼迫的情形。另外,提交给法庭的录音证据需真实、完整,是未被剪辑、编辑、篡改过的录音原始载体。


***上并没有“谁先提离婚谁吃亏”的这一说法

***上并没有“谁先提离婚谁吃亏”的这一说法。离婚案件中,谁先提出离婚跟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反倒是先提的一方将离婚的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至于是当原告还是当被告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民事中原被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在适用***上原被告也是平等的。

原被告双方在中是否占据主动地位,取决于是否收集了足够合法有效的证据、取决于双方对******的运用,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事实,依据***规定来审理离婚案件。因而,并不存在谁先起诉离婚谁就会吃亏的问题。

谁先起诉离婚谁就会吃亏的误解,常常会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使这段婚姻关系长期处于当中,消耗自己的情感、消耗自己的青春,也会使自己怠于更主动的准备,从而丧失胜诉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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