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性质
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性质现行***尚无明确规定,理论层面的探讨存在不同观点,如前述学者元所持观点认为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另有学者则认为商铺转让费所对应的并非优先续租权,而是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如学者刘志强在2009年于《人民报》中发表《也谈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性质》所述: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性质只能是在承在有权转租(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可以转租或获得了出的同意)房屋的情况下,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的一种对价,如果所转让的房屋还包括装潢、设备等,门面转让费则有部分是对装、设备的购买。
认同商铺转让费系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认为主张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规定的优先权于承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并没有规定优先续租权这一权利,体现在《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表述是“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续租权只是基于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租期届满后承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利的类似约定情况下,所获得的一种权利,由于是基于其属于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只能由租赁合同中的承所享有,当承将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时,除非原租赁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在承转租的情况下、次承仍可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否则此种约定的权利无法由承转让给次承,其实从实践中看,在涉及商铺门面转让费的***中通常的租赁合同中是不会出现此类约定条款的,因此,认为商铺门面转让费是次承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是无法成立的;而就是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的一种对价。
离婚中应当搜集哪些证据
在离婚***中,掌握充分的强有力的证据对我们在离婚协议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或者在法庭获得胜诉非常重要。那么离婚中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笔者从以下方面一一列举。 一、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 1.、或者***等能够证明身份的***; 2.,如果遗失,可以到婚姻登记***开证明; 3.再婚的,准备上一次婚姻的明。 二、确定管辖地的证据 1.离籍所在地的,视情况需要收集; 2.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团以上政治***出具的证明; 3.一方因被劳改的,关于原判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三、宣告失踪的证据 根据婚姻***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据此准备被告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仁义,借了大量的欠款拒不归还,枉顾他们多年的朋友情谊,现在却
仁义,借了大量的欠款拒不归还,枉顾他们多年的朋友情谊,现在却翻脸不认账。自己因此离婚,家里欠下巨额***,为偿还工人和供货商的欠款变卖房屋,导致自己已经无家可归,还不断感叹善意为什么总是被愚弄。这名年轻的律师自然被这个哭泣的当事人说动,表示要用***维护公道。
但故事结局却是,法庭审理后发现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部分为、部分欠条是对方还款后当时没收回,之后因为多年情谊也未索取。而万幸的是,当时年轻律师随同的人偷偷的录了音,才避免的更大的麻烦。
有一个法官在处理一个案时,很多参与人的钱没有收回,血本无归。这名法官看过案卷材料觉得被告人肯定隐匿了其他财产,为了帮助参与人要回损失,列出了详细的补充证据提纲甚至还动用私人关系去查询线索。但戏剧性的事,有些参与人写材料告了这名法官,说他故意拖间、保护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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