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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承讼2020/9/19 21:07:01






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性质

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性质现行***尚无明确规定,理论层面的探讨存在不同观点,如前述学者元所持观点认为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另有学者则认为商铺转让费所对应的并非优先续租权,而是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如学者刘志强在2009年于《人民报》中发表《也谈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性质》所述: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性质只能是在承在有权转租(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可以转租或获得了出的同意)房屋的情况下,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的一种对价,如果所转让的房屋还包括装潢、设备等,门面转让费则有部分是对装、设备的购买。

认同商铺转让费系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认为主张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规定的优先权于承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并没有规定优先续租权这一权利,体现在《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表述是“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续租权只是基于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租期届满后承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利的类似约定情况下,所获得的一种权利,由于是基于其属于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只能由租赁合同中的承所享有,当承将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时,除非原租赁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在承转租的情况下、次承仍可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否则此种约定的权利无法由承转让给次承,其实从实践中看,在涉及商铺门面转让费的***中通常的租赁合同中是不会出现此类约定条款的,因此,认为商铺门面转让费是次承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是无法成立的;而就是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的一种对价。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一,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作为人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一,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作为人民认定家庭事实的证据。相对而言,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明力较强。的出警记录包括受害人的报警记录、110的接警、出警、处警记录以及询问笔录等,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其中的询问笔录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家庭的事实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发出的告诫书包括加害人的、家庭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加害人的签字、指印等内容,可以直接证明家庭事实。对于门认可的人身损害鉴定机构、一些地方成立的家庭伤情鉴定中心对家庭受害人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人民在审理涉及家庭的案件时,也会将其作为证明家庭伤害程度的证据加以认定。


演变为案件

演变为案件也不在少数,较为常见的是和。尤其是针对老年人为受骗对象较为常见。

《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法人之间、其他***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实践中,大量的当事人是没有借条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时间较久,不慎遗失借条;二是,借贷关系形成时,双方关系较好或是出于其他原因而没有出具借条。手中没有借条,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回欠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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