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起诉需要的材料服务至上
作者:承讼2020/7/12 22:59:10






实践中当,当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在判处

实践中当,当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也不好。而且,当被告重新出现时,如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双方又协商不成,将使得原被告双方因争夺抚养权问题而产生新的***,容易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问题是,不管子女归何方抚养,实际上一般都是由原告抚养。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即使被告抚养,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包括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经济上不再相互扶助、停止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请求离婚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非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的增加,人性的自由度越来越高。宏观上,婚姻的传统社会基础正在逐步的瓦解;微观上,婚姻中的每个人都有很多时间去做其他选择,都不愿意耗费精力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以上的原因才导致现在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西安市的离婚率据不完全统计,也在30%以上,而北上广及成都等地估计都比这还高。从中国文化传统的影响来看,中国式婚姻中的夫妻不善于沟通交流的居多,不懂得婚姻也是一种契约,不懂得控制和平衡的道理。结果出现了在离婚时和平分手的不多,为了争夺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的也不少。根据笔者的观察,女性往往在离婚中相对还是比较弱势,而财产分割的结果也是相对吃亏多一些。




这里边笔者简单说说三类典型的案件,供大家参考。一类就是有可能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涉及家庭成员的分家析产问题,这在涉及***的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如何处理是非常讲究技巧的;另一类就是有可能配偶在外大量举债,举债的时间节点及是否自己知情使用款项等情形导致即使将来离婚了,你也逃不掉***缠身的后果;第三类就是涉及离婚房产的处置问题,一定要处理干净,否则遗患无穷。

笔者再次告诫,在经过努力和沟通后,如果确定无法继续婚姻生活,也未必是一件坏事,对自己和孩子也可能是一种解脱,毕竟未来的平静生活是的。而这时就一定要做好后续的所有事情,一定要请***律师提前介入,尤其是女性当事人,律师介入越早,保护自己和孩子获取更大财产份额的可能性就越大。

对我们来讲,可以没有的婚姻,但是应该有相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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