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咨询-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作者:承讼2020/7/10 4:00:16





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

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女方起诉离婚咨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可驳回离婚的请求,依据《人民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法官之所以判离,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被告在过程中对原告做出的种种过激行为,包括诉前调解阶段故意不配合并到原告住处骚扰,庭审结束后在法庭门口公然强行要抱走原告,试图强迫原告与其回家,并在法官对其进行训诫后向原告发送了多条带有威胁性质的短信等行为。上述事实发生后,我们在场均做了证据保留工作,为了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我们立即帮助高女士向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提交了照片、录音、图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调取法庭门口监控视频以及原告报警记录的申请书。终认为,我方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


在本案中我方主张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婚后根本没有共同生活,而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在庭审时已经认可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需要原告回家照顾孩子(但双方婚后并未生育子女,此处指的是被告与其前妻的子女);二是***还没有处理清楚。离婚的请求能否被支持,关键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显然,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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