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受理问题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
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事法》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载明被告的工作单位和住所,倘若诉状中缺失该内容,经限期补正仍不能完善的,以起诉状内容有欠缺而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无法送达,那么就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民诉法19条规定的“要有明确的被告”只是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一种初步审查,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妨害当事人诉权的行使。2004年颁布的《人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文书。人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对此,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解释》第209条款也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由明确的被告。”该款的也不在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而在于“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
要确认自建房屋归属需要哪些程序?
要其婆婆配合过户,不予配合的,可以考虑起诉确认房产归属。但要确认该房产属于其夫妻共有,其婆婆属于名义上持有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比如书面证据(比如其婆婆书面确认该房产由其夫妻建设,权属归其夫妻,其仅是名义上的持有人等)、其他证据(如、证人、建房、施工方证明等)。
如果婆婆拒绝配合怎么办?
举证确实比较麻烦。变更也要明确变更的名义,比如让其婆婆书面确认房产实际归属其夫妻。如果婆婆拒绝配合,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途径确认房产归属,但这个需要举证证明其夫妻为实际权属人,具体程序可在起诉前咨询律师。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况分别为:
(1) 重婚的;
(2)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的;
(4) 、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规定。
必须要达到“重婚”以及“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6、关于抚养权.抚养权.探望权的小常识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协商为主。若协商不成,判定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可简单总结为:抚养子女一方的条件应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根据《人院关于人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一般归女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抚养费***标准一般为每月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其标准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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