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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承讼2020/7/8 21:35:41






经大厅审查符合条件,准予后,由庭发出通知

经大厅审查符合条件,准予后,由庭发出通知书,你凭通知书缴纳费。正式受理案件。 的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到人民向提起申请。   一般是到大厅,由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提出离婚申请时,须提供以下***: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本;   (3)(临时、、、士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关于案件受理问题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

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事法》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载明被告的工作单位和住所,倘若诉状中缺失该内容,经限期补正仍不能完善的,以起诉状内容有欠缺而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无法送达,那么就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民诉法19条规定的“要有明确的被告”只是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一种初步审查,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妨害当事人诉权的行使。2004年颁布的《人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文书。人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对此,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解释》第209条款也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由明确的被告。”该款的也不在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而在于“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


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

从实践中反应的情况来看,当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提出的证明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因未经相对方到庭质证,而使在是否采信的问题上进退两难,破与不破往往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除了上述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情形之外,还需考虑的一点就是,单纯一方下落不明的状态本身是否构成感情确已。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不区分一方失踪的原因以及对另一方的影响,只要下落不明达到宣告失踪的年限且被宣告失踪这一客观条件成就,则就可认定感情确已。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由谁优先抚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抚养权解决的是谁优先抚养未成年人的问题,与此同时,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并没有丧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间的矛盾与不和,能以牺牲孩子的利益作为代价或者以孩子作为谈判的筹码。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由谁优先抚养。如双方产生争议,一般而言,取决于亲情关系、个人情况、经济能力、子女意愿、辅助因素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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