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提交证据一揽
(1)或婚姻登记***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团以上政治***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被劳改的,关于原判、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券、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涉外离婚起诉律师咨询,构成,另外注意家庭不单单指发生在夫妻之间,而是指整个家庭成员之间,遗弃家庭成员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的行为,即不履行其负有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
有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提供其他人包括亲属、朋友、证人证言等;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博、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有关单位教育博、者的证据,如笔录、处罚决定书、强制所的证明;
4、***的有罪书。
离婚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种是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即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通过向离婚,而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彻底,已无和好可能。那中什么情况下应准予离婚,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如何收集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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