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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承讼2020/7/7 21:42:07






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在本案中我方主张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婚后根本没有共同生活,而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在庭审时已经认可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需要原告回家照顾孩子(但双方婚后并未生育子女,此处指的是被告与其前妻的子女);二是***还没有处理清楚。离婚的请求能否被支持,关键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显然,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什么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离婚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种是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即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通过向离婚,而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彻底,已无和好可能。那中什么情况下应准予离婚,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如何收集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根据人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两种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的审理方法是:

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


【探望权特殊范围】探望权原则上属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因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单独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可予以支持。

【抚养费的范围与计算】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一方未经协商擅自***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一般不予支持。




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收入情况、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

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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