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离婚存在的问题
(一)下落不明的概念
根据《民通意见》第2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从该条文可知,下落不明并没有时间限制,它着重强调的是一种状态,只要一方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就属于下落不明。
(二)存在的问题
婚姻关系不能***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极尽自己之能来表明双方感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比较困难。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并不代表其已,故被告随时有可能重新出现。根据《民事法》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就会导致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因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而造成婚姻状况无法***。
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
从实践中反应的情况来看,当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提出的证明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因未经相对方到庭质证,而使在是否采信的问题上进退两难,破与不破往往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除了上述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情形之外,还需考虑的一点就是,单纯一方下落不明的状态本身是否构成感情确已。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不区分一方失踪的原因以及对另一方的影响,只要下落不明达到宣告失踪的年限且被宣告失踪这一客观条件成就,则就可认定感情确已。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离婚,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院调解或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要确认自建房屋归属需要哪些程序?
要其婆婆配合过户,不予配合的,可以考虑起诉确认房产归属。但要确认该房产属于其夫妻共有,其婆婆属于名义上持有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比如书面证据(比如其婆婆书面确认该房产由其夫妻建设,权属归其夫妻,其仅是名义上的持有人等)、其他证据(如、证人、建房、施工方证明等)。
如果婆婆拒绝配合怎么办?
举证确实比较麻烦。变更也要明确变更的名义,比如让其婆婆书面确认房产实际归属其夫妻。如果婆婆拒绝配合,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途径确认房产归属,但这个需要举证证明其夫妻为实际权属人,具体程序可在起诉前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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