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根据人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两种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的审理方法是:
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

对方“***”怎么办?
造“假***”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离婚协议书格式,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欠条等。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中当事人顾虑之一。其实,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有一定的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问题进行处理。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不予认可,通常对***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罪的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权利与技巧,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得到解决。

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不能一概而论:(1)原告方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直接采信应慎重;(2)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自主选择其他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直接采信。(3)被告所在地的村民、居民或者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熟悉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离婚,减轻了原告的负担。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基层***出具证明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离婚协议书,没有严格的认定程序。又由于通常都是单方审查,很难认定被告是否确实下落不明。因此,仅凭基层***的证明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一方下落不明。(4)是我国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由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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