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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承讼2020/6/22 21:28:48






财产处理可能不当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

财产处理可能不当

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分割对原告而言显然不合理。而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也可能存在遗漏、隐瞒和。从而就可能会侵害被告可分得的财产,不能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因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当被告重新出现且拥有很多之前没有处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新的财产分割***将在所难免。此时,如果不对财产进行处理,必然会影响到起诉一方的利益和权益。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离婚,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院调解或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2周岁以下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

2周岁以下的子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更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以下因素的(负因素),可随父方: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或其他严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即患***)。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即遗弃或变相遗弃),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自身生活无保障)。

此外,双方协商由父方抚养,且无对子女不利的(即互相协商),可随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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