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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承讼2020/6/22 5:43:53





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包括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经济上不再相互扶助、停止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请求离婚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非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河西靠谱的离婚律师,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能否以未宣告失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能否以未宣告失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提出离婚的,津南靠谱的离婚律师,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虽然把宣告失踪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宣告失踪作为人民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的前置程序。

因此,部分以未宣告失踪为由,东丽靠谱的离婚律师,对一方下落不明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是缺乏***依据的。


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不能一概而论:(1)原告方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直接采信应慎重;(2)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靠谱的离婚律师,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自主选择其他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直接采信。(3)被告所在地的村民、居民或者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熟悉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离婚,减轻了原告的负担。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基层***出具证明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没有严格的认定程序。又由于通常都是单方审查,很难认定被告是否确实下落不明。因此,仅凭基层***的证明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一方下落不明。(4)是我国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由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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