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周岁以下的子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更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以下因素的(负因素),可随父方: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或其他严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即患***)。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即遗弃或变相遗弃),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自身生活无保障)。
此外,双方协商由父方抚养,且无对子女不利的(即互相协商),可随父方。
实践中当,当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天津离婚***咨询收费,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天津离婚***咨询,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也不好。而且,当被告重新出现时,如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双方又协商不成,将使得原被告双方因争夺抚养权问题而产生新的***,容易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问题是,不管子女归何方抚养,实际上一般都是由原告抚养。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即使被告抚养,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结合我们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以及对网上公布的离婚***判例的检索,次起诉判离的情况是的。从目前《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来看,判离的法定情形包括: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天津离婚***咨询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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