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包括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经济上不再相互扶助、停止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天津离婚律师,当事人以此事由请求离婚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非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天津离婚律师推荐,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天津离婚律师事务所,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结合我们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以及对网上公布的离婚***判例的检索,次起诉判离的情况是的。从目前《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来看,判离的法定情形包括: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在婚姻法及其解释未对下落不明状态与感情确已之间关系作出其他规定之前,对离婚应持慎重态度,天津离婚律师在线咨询,除非下落不明人已被宣告失踪,否则轻易不要基于下落不明这一事实本身离婚。例如,被告下落不明满两年,确实可以说明被告没有对配偶及其子女尽到相应的责任或逃避责任,但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前与原告之间的感情较好,在审理时就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双方感情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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