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现实中证明起来是比较困难的,可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有另行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向申请调取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资料;
2、没有结婚登记,举办过结婚仪式的,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左邻右舍、同事朋友调查了解情况,并请他们出具证明;
3、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证据,如当事人同居生活,如在对外的文件以女方丈夫名义签字,以女方小孩父亲名义签字,可以调取相关的证据;
4、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或共同生活;
5、双方在外共同租房的,可以向房东、物业管理处了解情况,并取得他们的证明。
以上证据可以再结合一方的悔过书、保证书、录音、双方往来的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进行综合举证。
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事法》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载明被告的工作单位和住所,倘若诉状中缺失该内容,天津离婚官司收费,经限期补正仍不能完善的,以起诉状内容有欠缺而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无法送达,那么就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民诉法19条规定的“要有明确的被告”只是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一种初步审查,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妨害当事人诉权的行使。2004年颁布的《人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天津离婚官司,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文书。人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对此,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解释》第209条款也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由明确的被告。”该款的也不在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天津离婚官司哪家***,而在于“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
离婚,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院调解或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在天津打离婚官司,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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