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当,当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在判处
实践中当,当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也不好。而且,当被告重新出现时,如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双方又协商不成,将使得原被告双方因争夺抚养权问题而产生新的***,容易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问题是,不管子女归何方抚养,实际上一般都是由原告抚养。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即使被告抚养,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一旦对方接到了传票
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
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收集好,或请朋友作证,兼采用影像***技术。另外,对于***存款、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满十周岁,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
除此之外,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
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如果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院提起侵权之诉。
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但注意的是,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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