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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承讼2020/6/13 5:09:09





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房子是生存基本的生活资料

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

(1)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2)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3)如果双方条件相当,又没有孩子,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的一方,天津离婚***服务,另一方拿折价款。


关于案件受理问题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

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事法》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载明被告的工作单位和住所,倘若诉状中缺失该内容,经限期补正仍不能完善的,以起诉状内容有欠缺而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无法送达,那么就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民诉法19条规定的“要有明确的被告”只是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一种初步审查,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妨害当事人诉权的行使。2004年颁布的《人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文书。人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对此,天津离婚***服务咨询,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解释》第209条款也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天津***离婚***服务,可以认定为由明确的被告。”该款的也不在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而在于“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


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天津离婚***服务收费,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不大。首先,直接能证明的证据很难***,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官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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