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天津离婚***律师事务所,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不大。首先,直接能证明的证据很难***,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官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天津离婚***在线律师,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2周岁以下的子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更好,天津离婚***事务所,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以下因素的(负因素),可随父方: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或其他严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即患***)。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即遗弃或变相遗弃),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自身生活无保障)。
此外,双方协商由父方抚养,且无对子女不利的(即互相协商),可随父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天津离婚***,单位向人民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必要时,人民也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般而言,可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判断感情是否确已。具体而言,就是一方下落不明前,如有以下情形的,则可考虑认定感情确已: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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