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的若干具体意见
《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准予离婚。”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且难以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行为严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或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的。
能否以未宣告失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能否以未宣告失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虽然把宣告失踪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宣告失踪作为人民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的前置程序。
因此,部分以未宣告失踪为由,对一方下落不明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是缺乏***依据的。
2周岁以下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
2周岁以下的子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更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以下因素的(负因素),可随父方: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或其他严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即患***)。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即遗弃或变相遗弃),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自身生活无保障)。
此外,双方协商由父方抚养,且无对子女不利的(即互相协商),可随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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