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格式的行业须知 天津承讼律师咨询
作者:承讼2020/6/10 6:22:50

实践中当,当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在判处

实践中当,当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也不好。而且,当被告重新出现时,如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双方又协商不成,将使得原被告双方因争夺抚养权问题而产生新的***,容易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问题是,不管子女归何方抚养,实际上一般都是由原告抚养。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即使被告抚养,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

从实践中反应的情况来看,当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提出的证明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因未经相对方到庭质证,而使在是否采信的问题上进退两难,破与不破往往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除了上述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情形之外,还需考虑的一点就是,单纯一方下落不明的状态本身是否构成感情确已。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不区分一方失踪的原因以及对另一方的影响,只要下落不明达到宣告失踪的年限且被宣告失踪这一客观条件成就,则就可认定感情确已。


对方声称其在“有人”怎么办?

对方声称其在“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结果对自己不利,这种想法大可不必。

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同时审理法官还受到***、***、纪律的约束,因上层关系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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