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的离婚程序
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的离婚程序。被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到中就存在一个法定代理人资格的变更问题。依据《通则》规定的顺序监护人配偶在中是原、被告的对立方,显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只能在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中确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且根据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由此可见,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是允许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
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问题
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不承认中国调解书。这需要提醒律师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终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
民事***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法人或者其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或法人或者其他***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规定,不得向***的一方当事人提起。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关系无法证实,人民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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