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况
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 5、对被的人提起离婚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的。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院管辖。
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比如
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实践看,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我们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
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人院报》曾于去年刊登过一个判例,认定短消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虽着手机的普及,上海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每个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 (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采纳的。 (3)时,交给,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呵,正因为如此,奉劝各位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否由,他人一旦发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开放,人们的婚恋观也慢慢的发生了变化,离婚也不再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闪婚闪离也是经常遇到的事情。有的人结婚时的点点滴滴仿佛还历历在目,结果就已经准备领了,双方可能已经水火不容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选择离婚,关于开庭的时间下面为大家讲述一下。 离婚自***到开庭审理的时间***并无直接的规定,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自己案件数量进行确定,但是需要在审限内审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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