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
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 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这是正常的,是人类自私本性的体现。我们不能过高要求从精神风格上教育任何一方当事人,我们要学会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对于,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而对于***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知***体账号或具体存款***后,才能查出。当然,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这里面鱼龙混杂,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见兔子不撒鹰,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
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人院报》曾于去年刊登过一个判例,认定短消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虽着手机的普及,上海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每个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 (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采纳的。 (3)时,交给,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呵,正因为如此,奉劝各位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否由,他人一旦发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电子邮件证据效力及认定
电子邮件证据效力及认定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被人民采用是上海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由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同意受理后,接下来就是交费了
同意受理后,接下来就是交费了。交费一般也在***大厅专设的收费窗口。收取费,一般是***,有些也会微信收款,当事人带好。普通的离婚,费只需要300元,每个具体个案的费,工作人员会计算好告知当事人。 交费完成后,交款有两张交给当事人(收据联自己保存),当事人将验收联交回给***法官后,案件***程序就已经办好了,等待安排开庭。 当事人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为开庭做准备了。以上就是***的大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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