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问题
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法》百零八条***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是让当事人宣告另一方失踪或,相关的***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的具体做法为: 步:一方当事人向***起诉离婚; 第二步: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的***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一般会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比如
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实践看,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我们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和副本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登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开放,人们的婚恋观也慢慢的发生了变化,离婚也不再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闪婚闪离也是经常遇到的事情。有的人结婚时的点点滴滴仿佛还历历在目,结果就已经准备领了,双方可能已经水火不容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选择离婚,关于开庭的时间下面为大家讲述一下。 离婚自***到开庭审理的时间***并无直接的规定,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自己案件数量进行确定,但是需要在审限内审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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