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的离婚程序
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的离婚程序。被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到中就存在一个法定代理人资格的变更问题。依据《通则》规定的顺序监护人配偶在中是原、被告的对立方,显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只能在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中确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且根据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由此可见,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是允许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

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比如
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实践看,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我们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传真件效力的***问题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
传真件效力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传真件有二份原件,即发件人和收件的手中的文件。根据电信部门的记录,很容易核实在特定的时间点,当事人双方是否发生过传真往来行为。一旦证实发送过传真,必然会存在发件文件和收件的文件两份文件。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向举出自己手中的文件。在特定时间收取的两份文件修改之处便一目了然。如果传真件内容均为手写,且笔迹较清晰,一般可以鉴定出是否经过修改。如果笔迹模糊,或基本为打印字体,鉴定难度将会大大增加。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开放,人们的婚恋观也慢慢的发生了变化,离婚也不再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闪婚闪离也是经常遇到的事情。有的人结婚时的点点滴滴仿佛还历历在目,结果就已经准备领了,双方可能已经水火不容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选择离婚,关于开庭的时间下面为大家讲述一下。 离婚自***到开庭审理的时间***并无直接的规定,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自己案件数量进行确定,但是需要在审限内审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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