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起诉***优惠报价,翊隆
作者:翊隆2020/6/17 10:38:55






义务人的主体依据公解释

义务人的主体 依据公解释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组开始,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人主张其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该条文股东义务的主体应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因此法定义务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如果有代理人,还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其他义务人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


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人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经调解和好: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和好协议的,人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

2、经调解协议离婚:如果当时人经过调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离婚,那么人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并加盖人院。调解书具有与书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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