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 调解无效是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法定理由,也叫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准予离婚的根据。中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调解无效,交通事故***,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调解无效”是人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或没有完全,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就一份离婚起诉状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代理人,还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请求。 (一)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东丽交通事故***,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二)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津南交通事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架,吵架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三)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即可。 一份标准的离婚起诉书,必须详细交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另外,要陈述现在的婚姻状况,离婚的理由和自己的请求。当内容详细清楚后,当事人必须签名,写明起诉的时间!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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