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解释二第十八条*款
承担责任的方式 本文认为,公解释二第十八条*款为一般条款,第二条为特殊条款。即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有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时,义务人应承担广阔责任。 但二者不可同时主张,应在诉请中明确其适用的条件。(2014)深中法商终字号案: “公解释二第十八条*款规定的是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连带清偿责任,两者***性质不同,西甫公司应择一而诉。西甫公司先是在诉状中依据第二款主张建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又增加*款作为其***依据,原审不仅未要求西甫公司明确其***依据和请求,而且还将上述两种***责任混同进行审理,程序上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义务人在案件中的主要抗辩观点
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大多数的***人基于公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主张***人的股东承担广阔责任,但就「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这一事实应由原告(***人)或被告(义务人)来承担各地实践不一。 相关***问题 距笔者进行检索,义务人在案件中的主要抗辩观点如下: 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 公司早已资不抵债,即使也无法偿还***人的***; 部分案例中尝试进行但客观无法进行; 主张时效经过的抗辩; 举例证明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及职责。 虽然较 高法确定了义务人以未实际进行公司经营活动为由,不能免除其责任的裁判规则。并且义务人本身负有法定义务,***已经赋予了其可以提请人民强制解算的公司的权利的情况下,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况且公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其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但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逻辑上是正确的,但有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个案的不同,比如义务人属于财产***,已经实际缴纳出资;案发前股东之间已经交恶,且大股东恶意占有公司的账目及账册小股东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案件中的******发生在公解释二颁布之前,相隔十多年后以公解释二的规定提起。因此有部分以***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成立了组驳回了原告的诉请「(2014)浙杭商终字811号」”或认为“应以成立组为前提条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请「(2016)粤03民终7478号」”。以惩戒的方式来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似乎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部分案件中不应忽视行政***的监督管理。
注册车主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宜作为注册车主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较 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理解适用》一书中指出,雇佣关系的成立考察要件有:(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第(3)(4)点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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