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况
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 5、对被的人提起离婚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的。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院管辖。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起诉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起诉离婚? 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起诉离婚? 首先看双方离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上一条处理。 如已经离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管辖。 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户籍地管辖。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起诉离婚? 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管辖。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起诉离婚? 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后居住地管辖。
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
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人院报》曾于去年刊登过一个判例,认定短消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虽着手机的普及,上海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每个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 (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采纳的。 (3)时,交给,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呵,正因为如此,奉劝各位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否由,他人一旦发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要***追究的,必须是依照的规定构成的行为
要***追究的,必须是依照的规定构成的行为。***应当而且只能对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的行为,就不能***。没有事实,或者根据《法》5条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的,就不应***。 由于***是追究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的过程、的具体情节、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后的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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