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管辖
涉外离婚的管辖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时,由原告所在地的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必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院提出离婚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起诉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起诉离婚? 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起诉离婚? 首先看双方离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上一条处理。 如已经离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管辖。 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户籍地管辖。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起诉离婚? 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管辖。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起诉离婚? 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后居住地管辖。
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比如
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实践看,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我们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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