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总包二级资质要求
技术负责人是建筑企业的关键人员,技术负责人需要负责技术、生产、管理等多方面事务,对人员的条件要求较高,建筑工程总包二级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职称或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这是简化的一部分。
建筑业总包***人咨询营改增
在实际业务中经常是按含税价暂时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取得时***部分对“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进行相应的冲减,再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即可。
近期,不断有建筑业总包***人咨询营改增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比如:某跨区域建筑总包企业去年底承接一建筑项目,合同总额1亿,分包工程金额3000万。3月申请建筑业向发包方收取1000万元,代时全额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4月,企业申请建筑业向发包方收取300万元,同时,***分包单位800万元,取得了该企业开具的建筑业。由于3月没有抵扣凭证且4月收取的又不足以抵扣分包款,营改增后怎样处理?对此,大多数税务人员解释:去地税办理退税。鼓励创建工程,各级***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长安杯、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整体业务后期的计税收入额能够依法全额抵扣
1、凡一项整体业务后期的计税收入额能够依法全额抵扣该项业务应扣未扣分包款项的,不作为地税退税处理。
2、凡一项整体业务后期的计税收入额不足以抵扣该项业务应扣未扣分包款项的,对营改增前多收的部分应作地税退税处理。
3、营改增前项目已完工并收取了全部款项,由于分包滞后等原因而在营改增后形成的该项业务应扣未扣的“无收入抵扣的部分” 应作地税退税处理。
4、对营改增前总包方修建并***分包,由于总包方没有取得收入而未能抵扣分包款项,营改增后在取得收入时抵扣。
再回到上述***人提出的问题,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四条处理原则来对照,该企业4月份中应扣未扣的500万元分包不属于地税该抵不抵情况,是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正常抵扣业务,应当在收取发包方项时继续抵扣,地税不应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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