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建筑企业需要清楚和***承包的对应关系。小编为大家整理常用的和***承包的对照关系如下。
1.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
2.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
4.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
5.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6.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如前文所述《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关系的;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收付关系,或者***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按照《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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