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主要区别(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吗?
本办法所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
转包的***特征
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转包具有下列***特征:
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总承包人还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承担。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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