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
对认定有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在这里,发包方与承包方除具备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外,还应存在一个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于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效力及处理原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也对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的计取及处理原则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些新规定和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又有不同的认识,对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界限难为划清,对其各自的***后果也不是很清晰,实践中因转包、分包、内部承包而引起的***案件也是层出不穷。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为正确认识和理解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本质,防范和化解施工单位的经营风险,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下研究与探讨,以与读者和施工方共勉!
转包的***后果我国***、***及《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
转包的***后果
我国***、***及《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转包行为无效。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所得要予以没收。《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人民可以根据通则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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