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总包***人咨询营改增
在实际业务中经常是按含税价暂时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取得时***部分对“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进行相应的冲减,再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即可。
近期,不断有建筑业总包***人咨询营改增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比如:某跨区域建筑总包企业去年底承接一建筑项目,合同总额1亿,分包工程金额3000万。3月申请建筑业向发包方收取1000万元,代时全额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4月,企业申请建筑业向发包方收取300万元,同时,***分包单位800万元,取得了该企业开具的建筑业。由于3月没有抵扣凭证且4月收取的又不足以抵扣分包款,营改增后怎样处理?再回到上述***人提出的问题,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四条处理原则来对照,该企业4月份中应扣未扣的500万元分包不属于地税该抵不抵情况,是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正常抵扣业务,应当在收取发包方项时继续抵扣,地税不应办理退税。对此,大多数税务人员解释:去地税办理退税。
营改增后是办理退税还是继续抵扣?
从财税〔2016〕36号规定和总局相关人员的业务讲解中,对营改增前取得的分包单位建筑业未抵扣或未抵扣完的,营改增后是办理退税还是继续抵扣?让大家感到仍然有些矛盾和糊涂,不知怎样处理。原因在于两点:
1、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当中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是指哪个期间范围?是一个项目全部完工并完成所有款项收取后仍然在营改增前未抵扣的部分呢还是截止营改增之日前所有未抵扣的都应办理退税?三、建筑是企业能力的肯定,它和***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从而使客户更加放心和满意。不明确。
2、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讲解出现矛盾。一是在5月征期申报4月份的营业税时,如果“当期”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未扣除的部分,不能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向原主管地税***申请退还相应营业税;注: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二是在5月1日营改增后,建筑业取得的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分包营业税未抵扣的,只要不重复抵扣,可以在营改增后计征***时抵减计税销售额。因此是办理退税还是可以继续抵扣出现矛盾。
建筑企业怎么获取市政总承包
建筑企业怎么获取市政总承包,企业可以通过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资质购买的方式获取市政,企业想要快速获取市政,一般都会选择。我们都知道,市政企业想要承接市政工程项目,就必须具备市政,对于办理市政资质的建筑企业来说,市政总承包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是不具备参与工程的资格那么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怎么转让,接下来让小编将为大家说一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转让流程有哪些。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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