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三级专包资质,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转包的***特征
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转包具有下列***特征:
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三级专包资质正规***,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三级专包资质******公司,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对二者的限制不同。建筑工程转包为***所禁止。但在***限定的范围内,分包是合法的。其区别主要体现为:
(1)对应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分包合同则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仅指部分项目的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分包属合法行为,三级专包资质正规办理,***对分包并不禁止。
(4)对应的义务不同。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而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成立项目部,派出***技术人员对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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