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法实施条例》等******,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转包的***后果我国***、***及《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
转包的***后果
我国***、***及《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转包行为无效。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所得要予以没收。《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通则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所得。”
转包与内部承包的区别
(1)性质不同。转包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而内部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除具备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外,还应存在一个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
(2)效力不同。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所以,转包是无效的。而内部承包实际上是建筑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是明确公司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而这种分工并不是***和行规所禁止的,所以从效力的认定上,内部承包是成立并生效的。
(3)***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内部承包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是一种内部分工,那么,承包人因工程对外所发生的民事行为实际上是代表或代理发包人所履行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则由此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都应由发包人承担,比如工程所产生的结算行为、***关系、违约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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