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一级专包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一级专包资质******公司,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发包,一级专包资质***办理,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人或者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分包单位的;
(八)******规定的其他发包行为。
******规定的其他行为。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一级专包资质正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分包及等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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