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附件2关于“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中有两点讲解说明:一是在5月征期申报4月份的营业税时,如果“当期”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未扣除的部分,不能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向原主管地税***申请退还相应营业税;二是在5月1日营改增后,建筑业取得的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分包营业税未抵扣的,天津建筑总包三级,可以在计征***时抵减计税销售额。
从财税〔2016〕36号规定和总局相关人员的业务讲解中,对营改增前取得的分包单位建筑业未抵扣或未抵扣完的,营改增后是办理退税还是继续抵扣?让大家感到仍然有些矛盾和糊涂,不知怎样处理。原因在于两点:
1、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当中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是指哪个期间范围?是一个项目全部完工并完成所有款项收取后仍然在营改增前未抵扣的部分呢还是截止营改增之日前所有未抵扣的都应办理退税?不明确。
2、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讲解出现矛盾。一是在5月征期申报4月份的营业税时,如果“当期”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未扣除的部分,不能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向原主管地税***申请退还相应营业税;二是在5月1日营改增后,天津建筑总包,建筑业取得的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分包营业税未抵扣的,只要不重复抵扣,可以在营改增后计征***时抵减计税销售额。因此是办理退税还是可以继续抵扣出现矛盾。
支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
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承包工程。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天津建筑总包三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人员齐备的设计业务。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天津建筑总包费用,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承接同等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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