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文献应用不同***和地区的实证数据阐述了居民个体层面的主观价值取向等多种因素对其实际分类行为的影响,概言之,这些个体层面的因素包括:价值感知(Perceived Value):是影响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的关键因子,指居民就其所感知的个体利益、社会利益、道德性等方面权衡后对特定行为效用的总体评价,其对于个体的分类态度和情感意识具有深刻的形塑作用。其中,个体利益可具体化为居民从分类行为中收获的经济利益和成就感,社会利益则包括居民对于保护环境和减少社会治污成本等方面的认知,而道德价值则反映了个体分类行为在利他主义上的道德意义。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获取会诱发个体行为的发生,但两者往往“不可兼得”,即垃圾分类在增加居民不便利性的同时却有效地减少了社会成本,从而增加了社会整体利益,而双重利益的取舍势必会增加个体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
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如日本根据垃圾的性质将回收垃圾的时间也进行了分类,避免了大家的混装。居民一旦错过某种垃圾的丢放时间,得等待下一次垃圾车的来临。这种强制性措施的实施,很好地促使了日本国民垃圾分类意识的形成。
美国作为为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垃圾分类也充分借助了市场的力量,通过经济利益驱动,促进全民进行垃圾分类。如美国旧金山为了在全市推广垃圾分类,除了大力加强宣传之外,还采取了两种方式区别收取垃圾费。一是按垃圾丢弃量的多少收取。每户居民每月扔的垃圾多,垃圾费就高,反之则低。这样可以***垃圾总量的产生,促进居民自身对垃圾进行再循环处理; 二是按丢弃的垃圾是否进行分类区别收取。如果居民对丢弃的垃圾主动进行了分类,则收取垃圾费时就可以按比例打折。显然这种物质利益和垃圾丢弃行为直接挂钩的方法直接促进了实施垃圾分类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各种地方性***、规章等***性文件。这些地方性***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相关管理责任。无 论 是 全 国 性 法 规,还 是 地 方 性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对***、企业和个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制定有关违反垃圾分类行为的惩罚 标 准。这些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垃圾分类义务人履行分类义务,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无法给予有效地***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因为缺乏可操作性的垃圾分类立法及配套措施,使得垃圾分类对于城市居民来说,纯 属 于“自 愿”行 为,严重制约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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