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论 是 全 国 性 法 规,还 是 地 方 性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对***、企业和个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制定有关违反垃圾分类行为的惩罚标准。这些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垃圾分类义务人履行分类义务,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无法给予有效地***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因为缺乏可操作性的垃圾分类立法及配套措施,使得垃圾分类对于城市居民来说,纯 属 于“自 愿”行 为,严重制约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废品”分类行为虽然对垃圾的回收利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有着明显的缺陷。因为这种垃圾分类只限于回收眼前被认为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易拉罐、报纸、塑料瓶、啤酒瓶、废旧电器等,而其他具有资源价值或容易造成污染的东 西,生活垃圾分类手抄报,如废电池、废塑料、废纸片、废玻璃和大量生物垃圾则不在废品收购范围之内,因 此,这种垃圾分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垃圾分类,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的目标,也无法消除我国城市普遍面临的垃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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