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环评公司,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自2019年1月实施以来,环评,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总结主要问题情况如下:
(1)环评单位依然采用原暂行办法发放公参表进行公参
(2)报告书全本公示阶段不公开公参说明
(3)公开网络平台不符合要求,多在个人创建网站和论坛发布信息
(4)公参阶段没有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有的建设项目登报只有一次等。
这些环节可能影响到项目的审批,环评审批手续,报告质量抽查也可能影响到个人***。
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完成了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改制,环评机构,取消环评资质管理,放开市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强化“三线一单”空间利用生态环境管控硬约束落地等环评制度改革,从现在的工作落实情况来看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但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环评文件,一些地方未充分落实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以及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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