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优选企业“本信息长期有效”
作者:招商服务2020/10/13 13:45:02










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开发区招商中心是国内***促进与招商引资门户平台,为企业***选址和***的招商引资提供快捷的解决方案。开发区招商中心成立于2013年,公司运营总部位于天津,技术总部位于北京,采用双中心的运营模式,更好的借助京津两地优势。


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一)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

5.《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0号)

6.《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为进一步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逐步加大,企业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由50%提高至7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已推广到所有制造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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