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
3.《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1.前述项优惠中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2.前述第二项优惠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3.前述第三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1.《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64号)
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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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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