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区招商中心是国内投资促进与招商引资门户平台,为企业投资选址和政府的招商引资提供快捷的解决方案。开发区招商中心成立于2013年,公司运营总部位于天津,技术总部位于北京,采用双中心的运营模式,更好的借助京津两地优势。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3.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款、应收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8.享受政策的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开发区招商中心至今已合作天津武清开发区、天津静海开发区、天津宝坻开发区、天津北辰科技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河北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廊坊高新区、河北黄骅经济开发区、辽宁营口投资促进局、江苏如皋市招商局、湖南宁乡市招商局、山东利津经济开发区等100多家园区政府。
政策依据
1.《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33号)
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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