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税收扶持政策常用指南
作者:招商服务2020/8/29 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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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非***性资产对外***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可自确认非***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年度的期间内,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非***性资产对外***确认的非***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一)项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

5.《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0号)

6.《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

享受条件

1.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2.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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